江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和《江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江大校办〔2021〕56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及师生的监督。
第四条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专业学习及生涯规划的指导,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促进专业均衡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转专业工作的领导、决策、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为分管本科教学、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专业负责人和教学秘书等。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各专业计划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接受学生咨询,审核拟转入学生的申请资格并组织考核,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确定补修课程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我校学生转专业分为四种类型,其转专业的申请条件分别为:
第一类:原则上面向当学年入学的一年级学生。
转出专业的转出名额、转出条件不设限制。
第二类:面向学有专长的二年级学生。
根据江南大学学科竞赛有关管理办法,在A类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3),或在B类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3),可申请转入其特长所对应的专业。
第三类: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可申请转入相关专业。
第四类:创业休学和参军退役复学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其中因创业休学复学学生只能转入与其创业内容相关的专业。
转入专业的转入名额、转入条件及考核细则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制定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含保送生、艺术类专业学生等(转入与转出均不予受理);
2. 中外合作办学类学生(转入与转出均不予受理);
3.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转入与转出均不予受理);
4.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5. 应予退学的学生;
6. 在校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且未解除的学生;
7. 已进入毕业学年或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
8. 转专业后预计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学校规定年限的学生;
9. 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10. 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11. 其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学生。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第一类转专业工作程序:
1. 学校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转专业工作。
2. 学院根据专业办学条件,制定当年转专业工作方案。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向全校公布。
3.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4. 转入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考核,面试全过程录音录像备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5. 教务处审核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第十条 第二、三、四类转专业工作程序: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具备申请转专业条件的,由转入学院考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经转入学院综合评价,认定在转入专业保持原年级就读困难的,原则上应降级学习,学生本人也可自愿提出降级学习申请。
第十二条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认定:
根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需认定学分的,经本人申请,转入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后,可认定相应学分。未修读或无法认定学分的课程,须补修。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转专业时间一般安排在学年第二学期,创业休学和参军退役复学的学生可在复学2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的上一学年奖学金评定和综合测评仍在原学院进行。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前的学习年限,计入在校总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复学和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因原专业停办导致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在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时直接编入相近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江大校办〔2018〕9号)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