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本科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大校办〔2021〕61 号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
《江南大学本科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学校 2021 年第 21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江南大学
2021 年 8 月 23 日
江南大学本科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成果奖励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推动立德树人的落实机制更加完善,引导教师潜心育人的评价制度更加健全,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 具有原创性、实用性、示范性,对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三条 教学成果内容主要包括: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形势,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在转换教育思想、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实践教学、提升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适应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思政教育融入、多元人才培养、创新创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信息化教学改革、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教学队伍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数字化资源、教学改革或教学管理论文等。
第五条 我校从事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均可申报,重点面向开展各级“本科教学工程”立项并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成果须以我校为署名完成单位,不随人走。
第三章 奖励等级及获奖条件
第六条 江南大学本科教学成果奖两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等级,获奖数量不超过 60 项。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其持有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校教学成果奖:
1. 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 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在本校处于领先水平的成果;
2. 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 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3. 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校 内外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4. 已获国家、省、市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校 级教学成果奖;已获校级教学成果奖相应等级的项目,若近年来确有重大突破或进展的,可申报更高等级的奖项;
5. 学校推荐进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环节但最终未 获奖的,可择优认定为相应等级的校级教学成果奖;
6. 在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原部委改制联合会/国家级教育学会组织的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在职称评审中认定等同于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遵纪守法,潜心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2. 突出教育教学实绩。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和实践, 直接参加成果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做出主要、实质性贡献,并有相应支撑材料;
3. 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5 人。
第九条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2.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个,鼓励跨学院、多部门联合申报。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成果初评和推荐工作。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按规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聘请专家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小组,制定评审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论证评审,提出拟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报学校审定并公示,由学校批准授予。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江南大学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获奖成果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者,核实后报学校批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江南大学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江大校办〔2011〕5 号)同时废止。